治理动态

治理动态

当前位置: 首 页 > 治理动态 > 正文

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 | 解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加快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格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次数:

经济学院教授、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解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对我国实现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只有不断完善分配制度,形成“提低”“扩中”“调高”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体系,才能有效改善收入分配结构,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新发展阶段需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量。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促进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实质。其一,确保“稳增长”“稳就业”目标的实现。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就业优先政策,通过技术创新与制度变革,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保持经济中长期稳定增长;不断完善就业支持和保障制度,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其二,实现生产要素的自主有序流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破阻碍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要素资源合理有序流动与优化配置;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充分释放土地资源活力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其三,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其四,实施差异化的精准扩中政策。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技术工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精准定位的基础上采取分类化、差异化、针对性的政策,持续培育其成长为中等收入群体。

二、增强中等收入群体韧性。中等收入群体大多分布在中等收入标准下限,面临疾病、失业、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外生冲击导致其向下流动至低收入群体的风险较大。其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的民生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实现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二,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就业质量。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加大基础教育投入,促进高等教育优质均衡化发展;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新型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创新型、技能型人力资本培育。其三,注重提高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持续增加中等收入群体要素收入。推动数字技术支持农村产业现代化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增进土地财产性收益;畅通居民个人投融资渠道,强化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私人财产等的保护。

三、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其一,扩大税率级距,降低低级次的税率,提升更高级次的税率,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累进性,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调节高收入者收入,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增长和规模扩大。其二,合理调节工资薪酬的免征额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其三,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实现税负公平、增加税收收益。促使高收入群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减少偷逃漏税的可能性。其四,适当提高资本利得税负。高收入群体获取收入多以资本所得为主,因此可以适当提高资本利得的税负,平衡资本利得与劳动所得的税负。也可以考虑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对资本所得、财产性收入来源等进行综合征收,促进税收公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此外,我们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税收监管水平,防止偷税漏税。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     邮编:250100

    联系电话:0531-88361958           邮箱:sdu_gzy@163.com

版权所有 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