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数字经济与平台竞争研究中心主任 曲创
1. 数字平台经济的重心领域由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转移升级,构建生产要素领域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畅通流通和高效配置。
我国平台经济前期高速增长的重要来源是“大量用户规模”和“新型商业模式”两大红利,在存量竞争的新发展阶段数字平台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新的增长引擎。目前在消费领域已经基本实现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尚存的市场分割、不合理的区域性进入壁垒集中体现在生产领域。
《决定》中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对规范约束源自政府的市场干预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和要求。“刚性约束”意味着对涉及市场活动的行政力量的强监管、硬条件,各地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分需要破除本地思维,基于全国视角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管,不能在本地和外地商品、要素、人员等方面存在差异化待遇。
实现数字平台经济从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的转移升级首先需要依托平台企业的自主创新。《决定》中提出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等明确要求。除了税收、财务、人员等具体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鼓励平台企业积极探索,明确监管”红绿灯“,修正预期、恢复信心,引导鼓励平台企业的正常投资活动。企业创新的形式多种多样,自行研发、收购、风险投资均为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创新形式,在具体形式选择上应尊重市场规律,尊重企业自身选择。
在当前的复杂国际环境下,《决定》还明确提出“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从技术和经济安全的角度强调了主导平台企业积极研发创新的重要性,推动企业商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一致发展。
实现数字平台经济从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转移升级的第二个途径是传统行业主导企业、龙头企业的产业数字化转型,“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这也是《决定》中“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的明确要求。
2. 以科学规范的差异化监管实现数字平台经济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数字是技术,平台是商业模式,二者的结合促成了数字平台经济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国内超过10亿的网民数量、完善的通信和交通基础设施、完备齐全的产业体系、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是我国数字平台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必备条件。在发展过程中分化出了不同的商业模式,同为电商平台,有以促成交易达成、提高用户体验的“价值创造”模式,也有以极端低价吸引用户,只注重点击量、浏览时长的“流量变现”模式;同为网络视频平台,有以优质精品自制剧为核心内容产品的“价值创造”模式,也有依靠新奇特怪和擦边内容获取一次性广告收益的“流量变现”模式。平台经济的不同商业模式在促进数实深度融合、引领创新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后果具有显著差异。
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不应体现在诱导用户点击广告、利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推送、利用用户的心理弱点实现成瘾性使用方面,这些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相背离。具有明显负外部性的平台运营模式是市场失灵的体现,需要强力监管及时介入。“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通过常态化监管来引导平台企业合理权衡短期与长期、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间的关系,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统一的数字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3. 因地制宜,推动山东数字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因地制宜”就是从本地实际出发,不盲目对标,发挥本地优势。
山东具备发展数字平台经济的基础条件,是全国唯一拥有两个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双枢纽”省份,山东大学为教育网CERNET地区主干网的核心节点、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国家超算济南中心等,为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硬件、软件、和技术条件。
目前山东省内缺少大型平台企业的核心业务,目前落地山东本地的多为附属业务,在引导主导平台核心业务的本地化方面还存在较大空间,争取数字平台经济新业务、新产品在山东的“首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