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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石绍宾教授在《中国财经报》发表文章: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税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7 浏览次数:

目前,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在整体经济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日前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 55 万亿元,2023 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 10%。同时,数字经济的高度流动性、虚拟性和数据依赖性等特点也给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挑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制度完善,建设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税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数字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挑战

——税收管理难度加大。首先是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不健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进行有效管理的首要环节。近年来,网上购物、教育、医疗等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双方尤其是个人交易者,往往既不需要签订有形合同,也不需要查看相关资质。一旦部分销售者绕开税务登记环节,后续的税收管理就无从谈起。

其次是数字经济产品的可税性比较模糊。互联网交易中的许多交易对象为虚拟产品或数字化产品,这些交易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依据现行税制,难以确定其所得应纳入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所得。数字经济时代下网络平台可以通过收取用户佣金等方式获得收入,并通过线上交易、平台服务、数字支付等方式获得收入,这与传统增值税制度下的课税对象和课税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最后是对平台经济主体缺乏全过程动态监控。数字经济模式下,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更加复杂和分散。现有征管方式下,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业务开展情况,对跟踪监控纳税人“进销存”等经营活动缺乏精准有效的手段。

——税收流失问题比较严重。数字经济的特点在于对于数字的依赖性以及交易的虚拟化,现行税收主要是依据票据进行征收,而数字经济时间、空间上的变化使得现行税收技术无法实现征收,加之有些商家、主播、MCN 公司、直播平台通过加密、隐藏真实交易及数据、修改和删除数据等方式,使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全部的交易数据,从而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例如,网络带货主播薇娅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 6.43 亿元,其他少缴税款 0.6 亿元;网络主播姚振宇通过虚假申报手段偷逃税 236.3 万元;某网红服装店直播卖衣服 1 年隐匿收入超亿元,偷税被罚 229 万元等。2015—2017 年国 内 主 要 电 商 平 台(主要包括阿里巴巴、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 B2B、B2C 平台)店铺信息与纳税主体匹配数据显示,每年都有1%—1.5%的店铺经营主体未进行税务登记,处于漏征漏管的状态。目前,大多数地方税务机关未设立专门的反避税部门,且缺乏反避税专业人才,难以应对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反避税工作。

——地区税收与税源的背离进一步加剧。在生产地课税原则下,税收收益的实现地为卖家所在地,而税收来源地为承担最终税负的消费者所在地。当商品和服务跨地区流动、销售方所在地和消费者所在地不一致时,则会出现税收与税源背离。据统计,我国八成互联网平台企业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大城市,头部搜索引擎、在线广告、社交媒体、在线游戏等数字内容服务企业也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在全国 10 亿网络用户(即消费者)中,分布在北上广深杭的还不到两成。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若继续按照生产地课税原则,税收将持续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进一步加剧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及地区间发展和利益分配不平衡。

——国家税收主权受到挑战。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去实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不设置“物理存在”形式的跨国企业常设机构却拥有庞大的用户市场,凭借强大的数字经济规模优势取得巨大的税收利益,而数字经济输入国(市场国)却难以凭借当前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获得收益,这不仅会导致现行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被架空,还会进一步使市场国出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危机(BEPS)。另外,由于数字化进程差异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一些国家采取单边税收措施,单方面征收数字服务税,加剧了国际税收体系的不公平性和国际税收争议与冲突。因此,市场国迫切地想要改变国际税收管辖权领域的“游戏规则”,获得更多的税收征管权,这在本质上体现了国际税收体系的不公平,现有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无法将数字化带来的经济增长在国家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使得国家税收主权遭到侵害。

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税制思路

强化法治数治结合,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数字经济税收法制体系。以税收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奠定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基石。尽快制定出台数字经济法,将数字经济纳入法治化轨道,确立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基于当前和未来中国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二是促进推动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加强电子税务局建设。全面推广电子服务,以电子税务局为核心,实现纳税申报、税务查询、纳税人维权等一站式服务。三是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库,完善电子税务局在税收征管与涉税数据之间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与数据的联通性。四是加强复合型税收征管人才的培养。我国税务部门需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税收征管团队,培养擅长信息技术、专业素养过硬、深入钻研国内外税法跨国企业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的经验型、实战型税务人才,进而更好地应对国际国内数字经济企业复杂的税收挑战,通过人才的合理引导将我国税收应对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一是积极开展守法诚信、依法纳税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承诺制度,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主动性,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完善纳税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大力提高信用监管质效。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要借助数据和平台支撑,充分披露违约、违法信息,为特定纳税主体的信用情况“画像”,全面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二是加强跨区(县)的税收征管合作,对于涉及跨地域的涉税交易活动,联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存在可疑偷逃税行为的,要联合设立专案组,积极开展跨区域税务稽查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三是可以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设置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专职管理机构,开展定期审计工作,精准有效打击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偷逃税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平衡区域间税收利益关系。一是加强信息互享。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各平台间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给征管带来的不良影响,营造智慧、健康、透明、公开的税收生态体系。二是建立税收协调机制。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税收涉及多个区域。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区域税收协调机制,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成立相应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解决区域间的税收争议。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平衡消费地与生产地之间的税收利益关系,通过横向转移支付或体制结算等形式,均衡不同区域间的税收利益分配的转移支付制度。

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一是不断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维护税收主权。必须高度关注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通过推动税收征管及规则制度创新,避免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出现,以更好地应对各种国际税收协调问题。二是加强国际协同,加强双边或区域的税收合作。我国应拓展现有税收国际合作范围,继续推进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税收协定的谈判,探索新的国际合作方式,通过加深双边合作和区域合作,与相关国家约定税收分配模式,并帮助企业积极落实税收协定相关优惠政策,弥补地区税收执法的差异化影响。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提升我国话语权。保持同主要国际组织和经济体的紧密联系与沟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全球化税收治理体系及标准的建立,促进国际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合作,增强我国在数字经济税收治理过程中的话语权,保障国家财税主权利益及相关组织在参与国际业务中的权益。

文章来源:http://114.118.9.73/epaper/index.html?guid=183840344079178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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